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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婚姻登记)

日期: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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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2、非初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

3、丧偶再婚者,需提供对方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二、离婚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请到档案局查询档案(或办理补证)。

三、出具无婚姻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须本人亲自办理。

2、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若婚姻状况为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

4、若婚姻状况为丧偶,需提供对方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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