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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告知书

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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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干部、社会各界朋友:

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区森林防火期,在这期间极易引发各类森林火情、火灾。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草灰、烧秸秆、放鞭炮、野炊、吸烟、打火把、玩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高火险期内“十不准”。不准烧荒、烧田埂草;不准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野外用火驱虫、驱兽;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不准烧木炭;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单独进入林区;不准见火不报、不救;不准在林区生火野炊;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及森林防火设施。

三、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管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及时报告火情科学避险。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如遇火灾,应尽力保持镇静,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扑救等措施。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干部、社会各界朋友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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