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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通告

日期:2022-07-29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结合疫情对我区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3个月内),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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