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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3-12-01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黑手,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安全利益、成长利益、合法权益,有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莎姐守未”专项行动和防范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行动。

二、此次行动坚持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罪必究的原则,坚决零容忍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挖严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教唆者、胁迫者、组织者,严厉打击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继续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在本通告发布前实施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投案经举报、抓获并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报案、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包庇、窝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和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威胁、恐吓、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抚养义务。监护人监护教养存在失职,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训诫;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引诱、教唆、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现向全社会公布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全面接收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我们会对线索举报人和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23-53222412(公安机关)

12309,023-53239883(检察机关)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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