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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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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我县已完成对各乡镇(街道)社保机构有关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工作,可随时受理市民提出的转接申请。
   《办法》主要惠及两类人群
   “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析,主要有两类群体受益,一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二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县人社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衔接政策,这两类人群大多为选择合理的保险制度参保犹豫不决。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不多,但是养老保险待遇较低;另一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虽然相对较高,但是一旦失业后,养老保险费就需个人承担,有一定的经济压力,同时达到退休年龄,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只能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额做清退处理。因此,参保人员此前有顾虑,现在他们就 有了新的选择,可根据实际工作和经济情况进行参保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两险种可以互转,不会出现无法领取养老待遇的现象。
    据估计,我县在外务工的人员达20多万,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他们就没有后顾之忧。
  《办法》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相互衔接,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村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往往是几年内在几个城市务工,就出现在多地参保现象,待申领养老金时会很麻烦,有时会因盖个章外出跑几次。”县人社局有关人员说,如今《办法》实施后,他们在申领前按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归集后,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填表就可搞定。
    现在,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可以全部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累计计算权益,确保参保者个人利益的完整。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办理衔接手续的注意事项

   又讯 “目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县人社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注意的是,参保人一生只能在领取待遇前办理一次衔接手续,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在相互转入后资金问题上,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此外,《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享受更好的养老金待遇,市民在办理衔接手续时,建议在符合政策条件下,尽可能向待遇更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县人社局有关人员说。
    此外,针对之前存在的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问题,《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要予以退还,如不退还的要在该参保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中予以扣回。
    在办事流程上,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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