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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公司因未落实粉尘防治措施被罚2.86万元
日期: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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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日报讯 (记者 周 旋 实习生 蓝奇丹)近日,区生态环境局曝光一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梁平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在厂区内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被依法处以2.86万元罚款。

2025年11月26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南面道路两旁空地露天堆放了三堆物料,其中两堆完全裸露,未做任何覆盖;厂区东北面空地同样堆有三堆物料,除两堆完全裸露外,另一堆也仅对局部进行遮盖。由于未按环保要求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或洒水等措施,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的规定。2025年12月1日,区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并于次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1月4日,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处罚再次敲响警钟,提醒企业务必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共同守护蓝天白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案件启示

环保整改不能止步于罚单

周 旋

同一厂区,六堆物料,多处裸露——梁平这家建材公司因“习惯性”违规被罚2.86万元。数额虽不大,背后折射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更值得追问的是,为何同一企业、不同区域,反复出现同类违法行为?这已不是简单的“疏忽”可以解释。当“露天堆放”成为常态、“未作覆盖”变成惯性,暴露的正是企业内部环保责任体系的缺位。环保要求未能转化为制度约束,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人,最终导致本应杜绝的违规行为成了“熟视无睹”。

值得肯定的是,执法部门采取“先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既给予企业纠错空间,又依法追究违法代价。但对企业而言,真正的整改绝不应止步于应付检查、缴纳罚单,而要将“整改——处罚”的外部压力,内化为“自查——复核——提升”的管理闭环。

罚单虽是一记警钟,但敲响之后,更需企业用制度筑牢环保防线,让“守法经营”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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