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45322637H/2016-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紫照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紫照乡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通用目录表 | ||
成文日期 | 2016-12-31 | 发布日期 | 2016-12-31 |
索引号 | 11500228745322637H/2016-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紫照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紫照乡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通用目录表 |
成文日期 | 2016-12-31 |
发布日期 | 2016-12-31 |
梁平县紫照乡行政权力、责任事项通用目录表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 8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追责情行。 (一) 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 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三)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五) 不为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登记材料提供便利的;(六) 没有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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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 8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追责情行。 (一) 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 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三)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五) 不为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有关登记材料提供便利的;(六) 没有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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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的批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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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新、扩、移建住宅划拨用地审批(受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第三十三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追责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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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改建住宅划拨用地审批 |
1.《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第六条;2.《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16〕14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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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组织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受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第三十一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追责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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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改建房屋或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受理、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 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追责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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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受理、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追责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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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建设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50号);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梁平府发〔2015〕4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仅限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 |
10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建设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50号);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梁平府发〔2015〕4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追责情行。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2.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仅限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 |
11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建设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50号);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梁平府发〔2015〕4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追责情行。 1.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2.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仅限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 |
12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建设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50号);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梁平府发〔2015〕4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仅限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 |
1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四十九条;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第三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追责情行。 1.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2.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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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竣工规划查验确认书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第三条;3.《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梁平府发〔2015〕4号)。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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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受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 7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追责情形。 1.违规设立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三、违反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单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建议保留(人口计生办承办) |
1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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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中涉及村道的进行处罚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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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超车;机动车载物超高、超宽、超长;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行为的处罚 |
《交通安全法》(渝府令(2006)第198号令)第九十二条。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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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处罚 |
《交通安全法》(渝府令(2006)第198号令)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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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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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条。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4.违反有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14.党员违反党纪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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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项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执法的;3.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私利的;4.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的;5.未实行罚缴分离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6.发现违法行为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未制止和不纠正或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7.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被撤销或败诉的。 |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不属于县规划局指导项目 |
2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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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对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违法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违法“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规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3.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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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1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12-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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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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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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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五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1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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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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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强制 |
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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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强制 |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2.《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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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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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强制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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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4.《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 |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3.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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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2.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2.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做出处理决定或未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3.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款项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5.将行政强制制定款项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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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强制 |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2.《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2.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做出处理决定或未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3.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款项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5.将行政强制制定款项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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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核发船舶检丈证书 |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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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自用船舶检查并对合格者予以盖章确认 |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
1.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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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自用船舶登记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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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开具产地证明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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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小额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5﹞16号);3.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梁平府发〔2016〕7号)。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7.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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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2006年10月9日施行);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5.《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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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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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资格确认(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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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初审)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22日施行)第三十五条;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2011年6月2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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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增发社会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66号,2009年7月8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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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 民医疗保险补贴参保资金资格确认(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人口计生委 卫生局 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参合资金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42号,2007年3月28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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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女报考重庆市属院校照顾(初审)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2.《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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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梁平县农村独生女升县内职、高中加分照顾 |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2.《梁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独生女升县内职、高中加分照顾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梁平人口与计生委发(2007)39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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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6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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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确认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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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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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确认 |
征兵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2.《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3.《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1.收受贿赂的; |
1.《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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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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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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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对社区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提供帮助 |
1.《戒毒条例》第十八条;2.《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三条。 |
1.不履行《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2.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1.《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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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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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小额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5﹞16号);2.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梁平府发〔2016〕7号)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7.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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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1〕115);3.《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2〕181).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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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5〕91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5〕92号);3.《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213号、《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214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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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91号);3.《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1〕69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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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给付 |
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补贴 |
1.《社会保险法》;2.《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6.《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7.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6号);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3.《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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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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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奖励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 |
1.《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2.《中共梁平县委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梁平委发〔2014〕6号)、《梁平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工作的通知》(梁拥办发〔2014〕2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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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奖励 |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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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检查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5年修正版)第十一条。 |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2.未发刑事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3.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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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乡镇企业进行监督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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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检查 |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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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4.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5.党员违反党纪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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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日常监督、考察、帮教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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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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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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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
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土地违法行为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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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进行监督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1.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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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1.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五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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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实施监管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 |
1.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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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 |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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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不属于县规划局指导项目 |
7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三款。 |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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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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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6.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一、《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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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对社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4.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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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行政检查 |
组织开展药品、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和安全隐患排查 |
《重庆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五条 |
1.未完善、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2.未组织开展药品安全隐患排查;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2.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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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予以责令改正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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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权 |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5年修正版)第七条。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2.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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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2.《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三条。 |
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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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十条。 |
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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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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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就近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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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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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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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措施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2.《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
1.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2.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2.《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6.《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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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聘用扫除文盲教师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条;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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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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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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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权力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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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编制乡道规划、乡道养护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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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委员会的村道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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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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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疫情报告和处置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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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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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五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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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处理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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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理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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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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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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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本农田档案没有专人保管的; 7.没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的; 8.造成污染,乡镇政府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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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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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1.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4.党员违反党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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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整改措施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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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5.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6.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7.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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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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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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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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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变更、补发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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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戒毒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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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监督、考察、帮教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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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
《戒毒条例》第十六条 |
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2.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4.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5.党员违反党纪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戒毒条例》第四十四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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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县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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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捕捉 |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第5款 |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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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展辖区消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条;3.《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4.《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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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指导、支持和帮助群众消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第七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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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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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初审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七条;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民主评议结果的; 2.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审核、审核后拒不上报或者拒不审批的; 3.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或者未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5.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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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核查认定中心进行家庭经济信息核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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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
1.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2.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4.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5.党员违反党纪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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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公示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4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6〕18号)。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3.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4.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5.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6.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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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向村(居)民委员会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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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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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居委会选举小组备案 |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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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决定备案 |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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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权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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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居民公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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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老年人的子女、其他亲属或其他公民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处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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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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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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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6〕23号)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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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大型地名标志牌,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道、路、街、巷牌的管理,公路沿线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的设置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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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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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规埋葬建坟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 |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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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规搭灵棚、办丧事的责令改正 |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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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
1.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地名;2.未按照《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地名标志;3.滥用职权;4.徇私舞弊;5.玩忽职守。 |
1.《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3-5.《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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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利 |
制定并督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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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核销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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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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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特困供养对象供养的管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年第7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五条;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九条、第一章第三条;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七条;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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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对特困人员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六条;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第二款。”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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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困人员身分认定(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六条;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第二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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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身份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条;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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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公示,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委办将不定期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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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救灾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8年第3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
1.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2.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8年第35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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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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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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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对象身份审核 |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渝民发〔2011〕136号);2. 《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1〕143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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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0〕87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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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审核 |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渝民发〔2012〕18号) 第三条第二款;2.《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2〕46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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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身份审核 |
《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信联办〔2007〕78号)第三条第二款。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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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烈士遗属优待金发放对象身份审核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60号)文件第一款;2.《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梁平府办发〔2011〕243号)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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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三属”身份审核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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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受理初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91号);3.《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1〕69号)第二款第三条。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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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优抚对象入户核查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系统重庆市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的通知》(渝民〔2015〕9号)第四条第二款。 |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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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退伍军人超龄保险资格审查 |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6〕123号)第三款。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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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离任村(社区)“三职”干部定额补助审查报批 |
《中共梁平县委办公室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离任村“三职”干部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委办〔2008〕75号)。 |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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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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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处理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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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1.《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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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相关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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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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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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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的情况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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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侵权、或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予以责令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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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4.党员违反党纪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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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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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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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决定备案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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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备案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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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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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权力 |
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相关工作资料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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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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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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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案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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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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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18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加或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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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18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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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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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 |
1.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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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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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权力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协助、监督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
188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权力 |
参与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
189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权力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
1.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
19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19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辖区内城镇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4 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
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19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代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 |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二十五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19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危险房屋 |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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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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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出具证明,指导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代修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196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197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198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
19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20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监督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
20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
20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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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接收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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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公证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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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权力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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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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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权力 |
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相关重大问题的;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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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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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建议新增 |
209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建议新增 |
21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予以通报批评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1.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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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危房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不属于县规划局指导项目 |
21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1.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2.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3.党员违反党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5.《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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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防汛抗旱监督工作管理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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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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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河道日常管护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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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552号,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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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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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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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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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三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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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滥用职权的;3.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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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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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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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民依法收养需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办理(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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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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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第三款;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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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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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避孕药具监督、检查、考核 |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年7月20日施行)第六条、第四十三条;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19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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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10月1日施行)第九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2002年1月18日施行)第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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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初审)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2011年10月22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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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传染病疫情的预防与控制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自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3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5.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6.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7.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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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一、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追责情形。 |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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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林木和林地纠纷调解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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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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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公证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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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2.党员违反党纪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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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家宴备案管理 |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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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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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乡镇人民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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