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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45322637H/2020-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紫照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17〕17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精神,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地区分类见附件1)。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三)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农村宅基地勘测面积为准计算,每平方米为18元;林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按林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201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实施的征地项目,其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已经补偿,但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尚需补差的,补差金额支付到其集体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执行之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镇乡分类划分表

      2.重庆市梁平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镇乡分类划分表

 

类别

镇(乡、街道)名称

一类

梁山街道、双桂街道

二类

屏锦镇、回龙镇、聚奎镇、仁贤镇、礼让镇、明达镇、龙门镇、新盛镇、袁驿镇、碧山镇、虎城镇、荫平镇、云龙镇、和林镇、金带镇、合兴镇、福禄镇、蟠龙镇

三类

七星镇、竹山镇、文化镇、柏家镇、大观镇、石安镇、龙胜乡、安胜乡、城北镇、复平乡、铁门乡、曲水镇、紫照乡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    偿       单     价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600

5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560

530

砖墙(条石)瓦盖

560

530

5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530

500

470

砖墙(片石)瓦盖

500

470

44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470

440

41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440

410

380

石棉瓦、玻纤瓦盖

410

380

35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80

160

150

简易棚房

100

90

7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

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截止征收土地批文下达之日,房屋竣工时间在5年以下的为一级,5-10年

的为二级,10年以上的为三级。

7.房屋有外墙砖、铝合金门窗以及地面砖装饰的,每增加一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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