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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主要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贯彻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和先期处置;负责病虫害的防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区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1.机构职能类;2.政策法规类;3.工作动态类;4.工程建设类;5.森林(含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6.林业行政执法类;7.补贴兑现类;8.安全生产类;9.质量监督类;10.森林火灾、病虫防控类等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2个:

(一)线上渠道

1.官方网站。本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cqlp.gov.cn/

(二)线下渠道

2.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行政中心1号楼419室)查阅本单位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也可以下载打印本指南附件,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一号楼4419室;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一号楼4419室;邮政编码:40520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23-53222342

(二)注意事项

1.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一号楼4419室;工作时间:夏季(5月至9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至次年4月)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53222342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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