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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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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主要内容

(一)划定禁猎区

梁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均为禁猎区。

(二)划定禁猎期

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明确禁猎物种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3.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政策问答

(一)本《通告》适用对象是什么?

梁平区境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通过审批,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且相应设立了处罚。强调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处罚则会更重。

)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可以随意放生、丢弃吗?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野生动物不能随意放生、丢弃。

四、其他事项

违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进行非法猎捕的,可向区林业局举报,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林业局举报电话023-5322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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