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梁平府发〔2025〕17号
为加强我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渝林规范〔20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猎捕。
二、禁猎区:梁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均为禁猎区。
三、禁猎期:鸟类、兽类全年禁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禁猎物种:(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列入《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射钉枪、弩、弓箭、地弓、弹弓、粘网、吊杠、滚笼、捕鸟器、麻醉药、捕蛇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
六、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挖洞、陷阱、迷魂阵、犬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七、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23-53222342。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梁平府发〔2020〕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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