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5-00043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5-00043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梁平府发〔2025〕23号
被征收人:
为依法实施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房屋征收项目, 保障拟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将《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有异议的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意见受理单位:
星桥镇联系人:罗晓红,联系电话:023-53686030,通讯地址:梁平区星桥镇政府;
征收中心:唐小娟,联系电话:023-53511565,通讯地址:梁平区征收中心1号楼235室。
附件: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拟定本方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与星桥镇场镇重叠范围。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
二、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实行等价值结算原则,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独立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证)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征收公告时点出具的整体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为准。预评估价格详见附件1。
(三)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次房屋征收项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计算引导奖励;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不计算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已书面来函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结清货币补偿金额。
三、损失补偿标准
损失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标准。
四、奖励补助标准
相关补助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奖励和补助标准。
五、产权调换房屋
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明确只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故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
六、签约要件、程序及生效条件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应的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等。
3.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设备需使用证原件或缴费发票。
4.其他情况所需要资料。
(二)签约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并交房。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第一次结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第二次结算相关费用并交房接房。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共计20天,本方案征求意见30天后,进入签约期。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有产权人对方案无异议且申请提前签约的,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可以提供方便组织提前预先签约。实际征收签约期以梁平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载明期限为准。
八、征收补偿对象
本征收项目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九、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工作;同时委托其下属单位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星桥镇及其相关社区按职责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三)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工作,由被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金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十、房屋交接和费用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人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所有款项,同时被征收方房屋产权证书交给征收方。
十一、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国家和市、区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十二、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梁平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意见受理单位
星桥镇联系人:罗晓红,联系电话:53686030,通讯地址:梁平区星桥镇政府;
征收中心:唐小娟,联系电话:53511565,通讯地址:梁平区征收中心1号楼235室。
附件:1.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预评估价格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标准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奖励和补助标准
附件1
开州至梁平高速公路(梁平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预评估价格表
序号 |
房屋年代 |
房屋 用途 |
房屋 结构 |
土地 使用权 类型 |
土地 用途 |
预评估 单价 (元/㎡) |
备注 |
1 |
2003年 |
办公 |
混合 |
划拨 |
公共设施用地 |
2010 |
|
附件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标准
单项明细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 |
6% |
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 | ||
2 |
室内 装饰 装修 |
住宅 |
100元/平方米 |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委托已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 |
非住宅 |
50元/平方米 | ||||
3 |
附 属 设 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 本条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表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按照相关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委托已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
/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搬迁后可使用的,按评估净值10%~20%计算;搬迁后无法使用的,参照评估价值计算。 |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2.本表格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3.本表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附件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奖励和补助标准
(区内、梁山双桂以外区域)
单项明细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1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被征收人选择鼓励补偿方式,给予引导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
2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2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非住宅 |
5元/平方米·日 | |||
3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按房屋评估价值的 5%计算按 期搬迁奖励,不足 15000 元的,按 15000 元 计算;最高不超过 25000 元。 |
以户为单位,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4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非住宅 |
每户30元/平方米·次 | |||
5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3.5元/平方米·月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2.本表格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3.本表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印发